人名可以申請註冊商標嗎?

2026-01-30

「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稱號者,不得註冊。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明文,換言之,以他人肖像、或著名姓名、藝名、筆名、稱號等申請註冊商標,應取得他人之同意書。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之保護範圍是自然人的人格權,也就是說歷史人物因其人格權已經消滅,並不屬於第13款保護之範圍。然而以著名歷史人物之肖像或名稱申請註冊商標,雖然沒有第13款之不得註冊事由,但仍然可能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0條第1項第7款之不得註冊事由。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不得註冊。」為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明文。

以著名歷史人物肖像或名稱申請註冊商標,且其與商品或服務內容有關時,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其內容產生聯想,並將其視為商品或服務內容的說明,則無法正確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應不具識別性,故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之不得註冊事由。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註冊。」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明文。

著名歷史人物常有社會教化功能,如若以著名歷史人物肖像或名稱申請商標註冊,且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有詆毀歷史人物的名聲,使人產生不敬或侮蔑等負面聯想,則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