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何謂「商標使用」
商標法第5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申請註冊後,商標權人有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若3年以上未使用,可能會構成廢止商標註冊之事由。當有人對該註冊商標提出未使用應予廢止的申請時,商標權人需要提供註冊商標於指定商品或服務的使用證據,因此平常從事交易活動時,應盡可能保存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以證明有持續使用註冊商標的事實,且提出的使用證據應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布的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可以檢送的使用證據如下:標示有商標的商品實物、照片、包裝、容器、製作招牌的訂購單、裝潢費收據、契約書、出貨單、出口報單、廣告、型錄、海報、宣傳單等物品或商業文件,或標示有商標於服務相關的營業文件、營業場所照片等,併同提供服務的收入憑證,如統一發票、收據、估價單等或廣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