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类型

分为发明专利、新型专利、设计专利

一、 发明专利

发明是指利用自然界中固有的规律所产生之技术思想的创作,以产生功效,解决问题,达成所预期的发明目的。发明必须具有技术性(technical character),即发明解决问题的手段必须是涉及技术领域的技术手段。申请专利之发明具有技术性,才符合发明之定义;因此,申请专利之发明不具有技术性者,例如单纯的发现、科学原理、单纯的资讯揭示、单纯之美术创作等,都不符合发明的定义。


二、 新型专利

新型是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占据一定空间的物品实体,且具体表现于物品上之形状、构造或组合的创作。亦即新型系指基于形状、构造或组合之创作,所制造出具有使用价值和实际用途之物品。申请专利之新型仅限于有形物品之形状、构造或组合的创作,非仅属抽象的技术思想或观念,因此举凡物之制造方法、处理方法、使用方法等,及无一定空间形状、构造的化学物质、组成物,均不符合新型的定义。


三、 设计专利

设计是指对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诉求的创作,其中应用于物品之电脑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介面,为一种透过显示装置显现而暂时存在之平面图形,该图形本身应属花纹或花纹与色彩之结合的性质,亦得申请取得设计专利。申请设计专利所呈现的「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的创作,必须符合「应用于物品」且系「透过视觉诉求」之具体设计,才符合设计的定义。


四、 发明专利、新型专利、设计专利之不同

发明专利与新型专利都是保护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的创作,着重于功能、技术、制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进。但发明的标的较广,包括物质(无一定空间型态)、物品(有一定空间型态)、方法、生物材料及其用途;新型的标的则仅及于物品之形状、构造或组合的创作。

设计专利是保护对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诉求的创作,着重于物品质感、亲和性、高价值感之视觉效果表达,以增进商品竞争力及使用上视觉之舒适性,与技术性无关。

发明专利及设计专利都须经过实体审查才能取得专利权,但新型专利则不经过实体审查,而采形式审查,故新型专利权本质上会有不安定性与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