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如果商標違反的法條是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30條第1項第9款至第15款或第65條第3項規定(相對不得註冊事由),依同法第58條第1項,商標自註冊公告日後滿五年者,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
除非該商標違反第30條第1項第9款、第11款規定,係屬惡意,依商標法第58條第2項,則不受5年的限制。
此外,商標法第58條第1項未提及的不得註冊事由(包含第29條第1項第2款、第30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亦不受5年的限制。
相關法條
商30Ⅰ ⑨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或外國之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且指定使用於與葡萄酒或蒸餾酒同一或類似商品,而該外國與中華民國簽訂協定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相互承認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之保護者。
⑪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商29Ⅰ ②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商30Ⅰ ①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
②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第三款所為通知之外國國徽、國璽或國家徽章者。
③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④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其主辦展覽會之標章,或其所發給之褒獎牌狀者。
⑤相同或近似於國際跨政府組織或國內外著名且具公益性機構之徽章、旗幟、其他徽記、縮寫或名稱,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者。
⑥相同或近似於國內外用以表明品質管制或驗證之國家標誌或印記,且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
⑦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⑧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