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遇到搶註時,可以先看該商標是否已經註冊:
如若商標處於審查階段,尚未註冊,可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第三人意見書」,並主張該申請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
如若該商標已註冊,則可提出異議或評定,主張該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須特別留意可提出的時間,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如若超過三月,利害關係人仍可於商標註冊公告日後5年內提出評定。
雖有部分情形例外不受5年期間的限制,但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屬於相對不得註冊事由,商標註冊公告日後滿5年,就無法再對該商標申請評定。

